國際海洋法庭為小島嶼國家帶來“歷史性的法律勝利”

國際海洋法庭剛發表了一份「歷史性」法律意見,概述了各國面對氣候變遷的義務。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聯合國海事法法院—發現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可被視為海洋污染物。報告稱,各國有法律義務採取措施減輕對海洋的影響。

去年 9 月,ITLOS 徵求了專家意見九個小島嶼國家集團太平洋和加勒比海地區受到海平面上升的威脅:小島嶼國家氣候變遷和國際法委員會(COSIS)。

該組織的法律顧問表示,今天的結果是「小島嶼國家歷史性的法律勝利」。

法律代表 Payam Akhavan 教授表示:“作為《海洋條約》的法律監護人,ITLOS 已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認識到小島嶼國家數十年來在 COP 談判中爭取的目標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的COSIS。

「主要污染者必須防止對小島國造成災難性傷害,如果他們做不到這一點,他們必須賠償損失和損害。”

有史以來第一份氣候諮詢意見的主要結論是什麼?

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法院,該公約是為所有海洋和海事活動建立法律框架的國際協議。

它根據該法案就各國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提出了所謂的諮詢意見。全球條約

仲裁庭的意見闡明了國際海事法要求各國透過其國家和地區法院、國家氣候計畫以及諸如在 COP29 等會談中做出的國際承諾來應對氣候變遷。

有人要求考慮三個問題:溫室氣體排放是否屬於海洋污染,國家預防和減少污染的義務是什麼,以及保護海洋免受氣候變遷影響的義務是什麼?

其結論是,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確實構成了海洋污染的一種形式。這意味著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義務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規定的規定也適用於氣候危機的主要驅動因素。

「各國也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免受氣候變遷的影響和海洋酸化”,阿爾伯特霍夫曼法官週二在漢堡發表法庭諮詢意見時說道。

“如果海洋環境已經退化,這項義務可能需要採取措施恢復海洋棲息地和生態系統。”

法庭指出,應對氣候變遷的措施需要根據現有科學客觀地確定,而且國際法中包含的預防原則意味著即使面對科學上的不確定性,這項原則也應適用。

它補充說,即使一個國家滿足其《巴黎協定》規定的義務,這並不意味著它履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法律義務。 ITLOS 表示,這些是與氣候變遷相關的獨立義務。

諮詢意見承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解決發展中國家和氣候脆弱國家所面臨的「不公平局面」的一種手段,這些國家對氣候變遷的貢獻最少,但遭受的損失卻最大。

霍夫曼法官表示,各國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排放不會對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它還補充說,各國有具體義務協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那些易受氣候變遷影響的國家,努力解決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

法庭指出,氣候變遷是一種“生存威脅”,引發了人權擔憂。這是對人權法與各國採取氣候行動的義務之間的聯繫

這對未來的氣候案例意味著什麼?

這是國際法庭被要求提供三份諮詢意見中的第一份,以澄清各國應對氣候變遷的法律義務。

美洲人權法院和國際法院也將發表意見。

儘管該諮詢意見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專家認為,對如何適用國際法的澄清可能會對未來法院如何裁決氣候議題。它也可能影響今年稍後在阿塞拜疆舉行的 COP29 的國際談判。

安提瓜和巴布達總理加斯頓布朗表示,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意見將為未來的法律和外交工作提供參考,「結束將我們帶到不可逆轉災難邊緣的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