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活動人士尋求迫使歐盟修改「不充分」的氣候目標

環境活動人士在透過歐盟法院提起複雜的法律訴訟時辯稱,歐盟委員會拒絕考慮到 2030 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 55% 以上可能是違法的。

全球法律行動網絡(GLAN) 的資深律師格里‧利斯頓(Gerry Liston) 表示:「歐洲人權法院在4 月明確表示,各國有義務採取基於科學的排放目標,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 C 之內。

利斯頓指的是斯特拉斯堡法院的一項裁決,該裁決認為,在一群瑞士老年婦女提起的案件中,政府沒有採取足夠的行動來緩解氣候變化,侵犯了基本人權。

GLAN 與非政府組織歐洲氣候行動網絡 (CAN) 共同要求對國家排放分配基於去年 8 月的 55% 目標——這是重要的第一步,因為民間團體無法直接訴諸盧森堡的歐盟法院。

2030 年的目標旨在與 1990 年的水平相比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該目標已寫入歐盟氣候法,這是到 2050 年將排放量削減至淨零的更廣泛的綠色協議目標的一部分。

但 55% 的目標僅在歐洲層級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歐盟委員會可以為每個成員國設定指示性的單獨國家目標。

非政府組織正在挑戰的正是這項行政行為,最近歐盟立法實施了關於獲得環境正義的聯合國《奧爾胡斯公約》,使這項措施成為可能。

他們進一步認為,55% 的目標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尤其是因為委員會拒絕模擬其在 2020 年提出氣候法之前進行的影響評估中更雄心勃勃的削減的影響。

布魯塞爾的環保組織當時並繼續推動至少 65% 的目標,這意味著在未來六年內,27 個成員國的淨排放量將在目前水準的基礎上大致減半。

歐盟委員會認為行政挑戰毫無根據,促使這些組織於二月向歐盟普通法院求助。三個月後,法院院長授予該挑戰優先權,而非其他案件——非政府組織認為此舉是對氣候行動緊迫性的認可。

CAN Europe 氣候負責人 Sven Harmeling 表示:「我們必須利用一切可用的管道,推動歐盟委員會讓歐盟的氣候雄心壯志走上正軌,公平地實現《巴黎協定》中 1.5°C 的目標。」旨在遏制氣候變遷的協議。

歐盟委員會上個月呼籲法院駁回此案,並命令非政府組織承擔所有費用。歐盟行政部門辯稱,該案不僅針對行政行為,還針對 2030 年目標本身,該目標已在歐盟立法中確定,因此不屬於《奧爾胡斯法規》的範圍。

該案的結果將取決於歐盟法院如何解釋這項法律區別,並可能為未來對歐盟環境法的挑戰開創先例。

CAN Europe 氣候治理和人權政策協調員羅曼·迪迪 (Romain Didi) 表示:“我認為我們獲勝的機會是現實的,否則我們就不會追究此案。”

「我們希望透過此案得到歐盟法院有史以來第一個氣候裁決,該裁決表示,歐盟實際上有法律義務比目前做的更多,並迅速減少排放, 」滴滴告訴歐洲新聞。

民間團體剛剛向普通法院提交了最終論據,委員會將於下個月發送書面答覆。此後,該案將進入公開聽證會,非政府組織希望明年某個時候做出裁決。

「委員會明確拒絕評估超過 55% 的削減是否可行,我們認為這顯然是非法的,」利斯頓說。

由於同時要求增加歐洲森林的碳捕獲量,委員會表示,2030 年的目標實際上是淨溫室氣體減少 57%。氣候法也要求歐盟行政部門提出 2040 年的臨時目標,總統烏蘇拉·馮德萊恩 (Ursula von der Leyen) 承諾實現獨立氣候科學家小組建議的 90% 的最低目標。

歐盟委員會表示無法對正在進行的法律案件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