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在「champanillo」名稱保護案中支持香檳製造商

在這張 201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的照片中,法國東部蘭斯的 Veuve Clicquot Ponsardin 酒窖內堆滿了香檳-版權雷米·德拉·莫維尼埃/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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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位於盧森堡的法院表示,將由巴塞隆納省法院就此事做出決定,該法院已要求歐洲法院解釋歐盟法律。但它明確表示,保護性原產地名稱涵蓋「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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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香檳生產商看到,隨著一家西班牙小吃連鎖店贏得法律訴訟,他們的希望越來越大。歐洲法院澄清了歐盟規則用於保護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 (PDO) 所涵蓋的產品。

該案件是由代表香檳生產商和酒莊利益的行業協會香檳委員會發起的,當時該委員會向西班牙法院提起訴訟,試圖阻止該連鎖店使用“champanillo”標誌。香檳」。

Champanillo 翻譯為「小香檳」。

總部位於盧森堡的法院表示,將由巴塞隆納省法院就此事做出決定,該法院已要求歐洲法院解釋歐盟法律。但它明確表示,保護性原產地名稱涵蓋「產品和服務」。

法院表示:“因此,該法規建立了廣泛的保護,旨在擴展到利用這些標誌之一所涵蓋的產品所享有的聲譽的所有用途。”

至於「champanillo」是否讓人想起香檳,法院指出,喚起的概念可能源自於概念上的接近。

它在新聞稿中指出,除了使用「champanillo」標誌來指定其營業場所外,這家小吃連鎖店還在廣告中使用了兩個香檳杯裝滿氣泡飲料的圖像。

「法院認為,對於『喚起』的概念,決定性的標準是,當消費者面對有爭議的名稱時,其腦海中直接觸發的圖像是否是原產地保護組織所涵蓋的產品的圖像, 」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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