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前總統唐納德·川普還是副總統卡馬拉·哈里斯,最受歡迎的美國總統候選人實際上可能會失敗。
與許多其他國家不同,美國的總統選舉並非由整體普選決定。
相反,各州的選票透過一個有爭議的贏家通吃的製度來決定結果:選舉團制度。
它是如何運作的?
選舉團由一群人(即選舉人)組成,他們共同代表 50 個州中的每一個州。從技術上講,是他們而不是選民選舉總統。
總共有 538 名選舉人,相當於美國眾議員人數 (435) 加上美國參議員人數 (100) 加上華盛頓特區的另外 3 名選舉人。
每個州根據其國會代表團的規模分配一定數量的選舉人,而國會代表團又按人口分配。例如,加州有 54 個,而懷俄明州有 3 個。
雖然從技術上講,選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投票,但他們將以壓倒性多數支持在本州贏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
這意味著無論誰贏得加州普選,幾乎肯定會獲得 54 張選舉人團選票,以增加他或她的票數。
搖擺州
美國祇有兩個主要政黨:中左翼的民主黨和保守的共和黨。
大多數州始終以這種或另一種方式投票,其中許多州都以可靠的巨大優勢投票。這樣就只剩下少數幾個搖擺州可以進行任意一種投票。候選人往往將大部分競選活動集中在這些關鍵領域。
在任何特定的選舉年,通常只有六到七個搖擺州。這次,最常被提及的是賓州、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內華達州、亞利桑那州和喬治亞州。 2020年,拜登以微弱優勢贏得了這些州。
然而,自從哈里斯成為民主黨候選人以來,民調顯示,她可能很有可能贏得北卡羅來納州,甚至贏得選舉人票巨頭佛羅裡達州——這兩個州此前都投票給了巴拉克·奧巴馬(Barack Obama)。
有什麼爭議?
特拉華大學政治學教授戴維·雷德勞斯克(David Redlawsk)在上次選舉期間對歐洲新聞台表示,選舉團制度賦予「小州比大州在選擇總統方面的權力遠遠超過其人口所應有的權力」。
例如,雖然加州擁有 54 張選舉人票,而懷俄明州只有 3 張,但前者的人口大約是後者的 67 倍。
此外,除了兩個州以外,所有州都以“贏家通吃”的形式發放選舉人票,這意味著“投票給沒有贏得該州候選人的任何人基本上都沒有代表權”,雷德勞斯克說。
這就是為什麼候選人可能贏得普選但輸掉選舉,這種情況發生在2000年,當時喬治·W·布希獲得了271張選舉人票,而阿爾·戈爾在全國範圍內獲得了50萬張選票。
如果美國最高法院在臭名昭著的布希訴戈爾案中與佛羅裡達州的計票相關的判決不同,該州可能會偏向戈爾,從而扭轉選舉結果。
2016 年,唐納德·川普 (Donald Trump) 在全國範圍內以 304 張選舉人票獲勝,而希拉里·克林頓 (Hillary Clinton) 比他多贏得了近 300 萬張選票。他的勝利實際上取決於分佈在三個州的 10 萬張選票: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和賓夕法尼亞州。
這些結果解釋了為什麼共和黨自 1988 年以來曾在 2004 年贏得過一次全國普選,但自 21 世紀初以來已選出了三位總統。
選舉團制度是如何產生的?
1787年美國開國元勳制定憲法時,特別重視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
在打贏了一場脫離英國君主制的獨立戰爭後,他們非常擔心行政部門最終可能擁有太多的權力。
歷史學家表示,開國元勳也不信任直接民主,關心如何平衡各國的利益。
「有些人希望國會選舉總統。有些人則希望國會獨立於國會,」雷德勞斯克在 2020 年表示。
“制憲會議已接近尾聲,代表們很累。他們最終達成了妥協,這意味著各州選舉總統,而不是國會。”
許多歷史學家也將該制度的根源追溯到奴隸制。
大會妥協允許南方各州將其龐大的奴隸人口增加到總人口中的五分之三,以獲得更多的選舉人票和國會席次。
1800 年有爭議的選舉後,眾議院決定總統候選人托馬斯·傑斐遜 (Thomas Jefferson) 和副總統候選人亞倫·伯爾 (Aaron Burr) 平局,選舉團制度進行了修改。
1804年批准的憲法第12修正案建立了今天使用的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製度,因此多名候選人不能贏得總統選舉人票的多數。
雷德勞斯克解釋說:「這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且是在政黨出現之前的時期完成的。因此,沒有人預見到政黨和選舉團會發生什麼。
然而,儘管該制度不受美國選民歡迎,但不太可能改變。為此,國會必須修改憲法,國會兩院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才能實現這一目標。
然而,州一級正在努力改變現狀。幾個州簽署了一項名為《全國普選州際契約》的協議,根據該協議,無論全州投票結果如何,它們都將默認將選舉人票分配給全國普選獲勝者。
該協議的合法性尚不完全明確,只有當有足夠多的國家簽署並使其在國家層面具有決定性時才會生效。已簽署該協議的州包括明尼蘇達州,該州目前由哈里斯的競選搭檔蒂姆沃爾茲 (Tim Walz) 執政。
本文的一個版本於 2020 年 11 月 4 日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