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點。確保約翰·博爾頓的彈劾證詞只是民主黨成功的一半 ǀ 查看

前國家安全顧問約翰博爾頓的潛在第一手證據——據稱記錄在他即將出版的關於他在政府中的經歷的書在電話中暗示9月與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埃利奧特·恩格爾就唐納德·特朗普總統濫用權力彈劾文章的核心行為進行了會面,這意味著本週參議院很可能會進行兩場戰鬥。

雖然焦點一直集中在關於參議院是否會傳喚博爾頓(和其他證人)的關鍵第一場鬥爭上——消息人士周三表示參議院多數黨領袖、肯塔基州共和黨人米奇·麥康奈爾(Mitch McConnell)承認,他沒有足夠的選票來阻止這一事件——隨後,一場關於證人作證的基本規則的同樣關鍵的鬥爭將會隨之而來。

如果參議院確實允許證人出庭(這種可能性似乎越來越大),那麼在比爾·克林頓總統的審判中作為妥協而採用的人為協議就必須被放棄。相反,證人必須親自在參議院現場作證。

在柯林頓彈劾案中,參議院採用了一種受限制的人為程序,允許參議員只查看並考慮先前三名證人錄影證詞的節錄:柯林頓的原告莫妮卡·萊溫斯基和柯林頓的助手小弗農·喬丹和西德尼·布魯門撒爾。沒有證人親自出現在參議院,參議員也不得親自評估證人的舉止或提出問題來澄清證人的任何打包證詞。

到目前為止,麥康奈爾或多或少採用了克林頓彈劾審判模板,因此預計他會堅持博爾頓證詞的證詞模式,更不用說任何其他彈劾審判證人了。

然而,這樣做會阻礙證據的充分公開,無法允許參議員澄清證詞,不符合使用證詞而不是現場證人的正常聯邦審判程序,並違反克林頓彈劾之前數十年的彈劾協議。

參議院以 70 比 30 的投票結果選擇不聽取現場證人的證詞,其原因似乎與針對柯林頓的指控的性質有關。在參議院投票否決了駁回針對總統的彈劾條款的動議後,參議院在當時的多數黨領袖、密西西比州共和黨人特倫特·洛特 (Trent Lott) 的領導下,通過決議30,允許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對三名指定證人進行證詞。這些指控的庸俗性質是一個因素:洛特拒絕了共和黨眾議院經理提出的讓萊溫斯基親自到參議院作證的提議(在眾議院聽證會上對她與總統的風流韻事進行了很多討論之後),因為,他告訴美國國家公共廣播電台2019 年,“參議院是一個獨特的地方,需要為子孫後代照顧和保護。”

同樣,當時的參議院少數黨領袖湯姆·達施勒 (Tom Daschle),DS.D.,2018年向《大西洋月刊》推薦民主黨人支持這項措施,“盡我們所能,讓其中一些事情的骯髒本質遠離公眾視線。”

柯林頓彈劾案中為限制公眾對該案「骯髒性質」的證詞而引入的證詞模式,如果應用於約翰·博爾頓有關川普對烏克蘭行動的證詞,顯然會有缺陷。根據第 30 號決議之類的規定,眾議院經理不得向博爾頓詢問他可能為回應眾議院經理亞當·希夫 (Adam Schiff) 等傳票而提供的任何個人筆記。尋找博爾頓的筆記,或將其標記為展品。但如果存在並提供了這些註釋,則必須在審判記錄中允許它們。

如果針對理查德·尼克森總統的彈劾審判繼續進行的話,他們本來會這麼做。 1974 年,在準備預期的參議院彈劾審判時,參議院議員準備了一份報告,題為,“美國參議院彈劾審判的程序和指南。”報告指出,「參議院強制證人出庭,並強迫人民遵守其命令。它可以命令證人出示文件。

報告進一步指出,證人曾在先前的彈劾審判中作證,有時站在參議院會議廳,以便所有參議員都能聽取證詞,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有大量證人作證。在1868 年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被彈劾例如,25名控方證人和16名總統證人親自在參議院作證。

這不僅僅是一個歷史反常現象:1989 年聯邦法官沃爾特·尼克森 (Walter Nixon) 的審判中,參議員小組進行了為期四天的聽證會,有 10 名證人作證。當尼克森提起訴訟,聲稱他的彈劾不公平,因為證據最初只由參議院委員會聽取時,最高法院於 1993 年一致裁定支持參議院的行動。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為大多數人寫作強調,憲法賦予“參議院最終權力來確定彈劾審判條款中‘嘗試’一詞的含義。”他補充說,“彈劾條款中的‘嘗試’一詞並未對參議院的權力提供可識別的文字限制。”

換句話說,參議院可以製定自己的規則,並且不必遵守先前參議院在明顯不同的情況下制定的規則;參議院應該看到、聽取和評估約翰·博爾頓和任何其他親自出庭的證人的證詞。

此外,用錄影證詞摘錄代替現場證詞應該是任何彈劾的例外,而不是規則。例如,在聯邦民事審判中,像博爾頓這樣的非當事人證人的證詞必須親自出庭,除非該證人不在場、死亡、居住在距離法院 100 英里以上、體弱多病或年老或無法被傳喚的情況下。在華盛頓的普通民事訴訟中,這些例外情況均不適用於博爾頓。

此外,如果博爾頓(和其他證人)親自出庭,參議員應該能夠以書面形式向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或任何一方的律師提出問題。聯邦法院的實踐再次具有啟發意義:經過實證研究,越來越多的人達成共識,認為聯邦法院審判中的陪審員應該被允許以書面形式向法官提出問題,然後在適當的情況下向證人提問。法官和陪審員已接受民意調查同意這增強了陪審員對問題的理解。

如果參議院確實投票聽取博爾頓或其他證人的證詞——這是確保公平審判所必須的——這些證人應該親自出庭接受雙方律師的詢問。這不僅有利於100名投票的參議員,也有利於美國選民,他們可能最終決定川普和最終投票是否對彈劾條款定罪的參議員的命運。如果共和黨人真的相信沒有理由對總統定罪,他們應該向美國人民證明這一點——75%的美國人民希望聽到證人的證詞(包括近一半的共和黨人),根據最新的民意調查

  • 邁克爾·康威(Michael Conway) 在1974 年對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M. Nixon) 總統的彈劾調查中擔任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顧問。最終報告,以支持通過的三項彈劾條款由委員會。康威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學院,是美國審判律師學院的會員,也是芝加哥 Foley & Lardner LLP 的退休合夥人。

本文首發於全國廣播公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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