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點。觀點:歐盟必須放棄《能源憲章條約》以保護氣候野心

奧利維爾‧德舒特 (Olivier De Schutter) 是聯合國赤貧與人權議題特別報告員。

隨著全球領導人在 COP27 會議上繼續進行重要的氣候談判,歐盟正在考慮是否要改革或退出保護化石燃料產業利益的協議。

能源憲章條約(ECT) 是 1990 年代簽署的一項國際協議,允許能源投資者就政策變遷(包括採取重要的氣候行動)起訴政府。

它對各國採取遏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構成了威懾。由於擔心面臨巨額支出,例如義大利獲得的 2.4 億歐元獎金,被迫向英國石油公司Rockhopper付款,可以阻礙政府的野心。

歐盟已經做出了一次有缺陷的嘗試,試圖使該條約「現代化」以解決其氣候問題。但改革的結果未能解決其與歐盟氣候承諾的衝突以及與歐盟法律的不相容。

因此,包括歐盟主要國家在內的歐盟主要國家的做法是完全正確、值得讚揚的。德國,法國西班牙、波蘭、斯洛維尼亞和荷蘭最近宣布有意退出ECT。

然而,歐盟委員會堅決保留其成員資格。它正在推動各國政府在本週的關鍵投票中批准《ECT》修正案,該投票將確定歐盟的氣候領導地位。

如果成員國領導人認真應對氣候危機,他們必須阻止它。新的 ECT 未能與歐盟和國際氣候目標保持一致,導致各國在採取重要氣候政策措施時容易受到法律訴訟。

這也為成員國能源轉型帶來了新的風險。

即使進行改革,ECT 也將在歐盟至少再保護十年的化石燃料投資,並將保護範圍擴大到生物質等其他有爭議的能源,從而帶來新的危險。

無論取得什麼進展埃及氣候談判ECT 將在未來的關鍵年份繼續阻礙氣候行動,並使能源轉型成本更高。

批准改革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

對於已經採取退出條約的國家,他們必須堅持退出決定並投票否決新協議。支持修正案可能會造成不確定、混亂和問題合法的環境。

即將舉行的理事會投票(已被推遲數次)將形成歐盟的共同立場,並將提交到11 月22 日在蒙古舉行的會議上,屆時ECT 的所有52 個簽署國將決定採用或拒絕改革後的協議。

如果退出該條約的國家 - 連同義大利2016年離開的國家-支持修正案,那麼他們將在國際舞台上發出無益的矛盾訊號。

更糟的是,歐盟以其自身的權利繼續作為一項條約的締約國是不合常理的,而歐盟幾個最大的國家都認為該條約是氣候行動的障礙。

ECT 是一項涉及成員國能力的混合協議。這意味著它應該需要批准——所有歐盟成員國都必須批准它才能在歐盟生效。

要獲得所有歐盟政府的同意,即使是那些想要脫歐或已經脫歐的政府,也意味著改革後的條約注定會失敗。嘗試這樣做可能會浪費數年時間,並嚴重損害對外關係的聲譽。

「退出者」甚至歐盟會在國際上承諾他們已經知道自己無法實現的目標,這是荒謬的。

然後是成員國對歐盟的忠誠義務問題。

對現代化採取「不反對」的共同立場將束縛成員國的手腳。它還將推遲他們單獨退出該條約的雄心,直到批准——他們根據這項義務有義務尋求批准——最終在稍後階段失敗。

迄今為止,至少有 80 起賠償案件已根據該條約提起

最終,投資者和國家之間爭端解決索賠的增加加劇了對 ECT 的反抗。它們由秘密法庭中的企業代表小組做出決定,可能導致數十億歐元的賠償。

至少80例已被納入該條約,尋求其生命週期內環境措施的賠償。

如果歐盟委員會試圖在 ECT 改革問題上繞過各國議會,將對歐盟貿易決策的民主合法性產生巨大影響。這涉及納稅人的錢以及對國家司法的干擾,因此國家議會必須對這些改革擁有發言權。

目前還不清楚,如果成員國一腳介入協議,另一腳退出協議,這些說法會產生什麼後果。存在太多不確定性,無法在不清楚對想要單獨退出的成員國的影響的情況下盲目批准改革。

歐盟應該退出《能源憲章條約》嗎?

拒絕現代化將使歐盟委員會面臨建議歐盟退出的壓力。

正確的前進道路是明確的:全面退出歐盟是將各國政府從 ECT 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並在其發展方面取得進展的最乾淨的方式。氣候承諾

反對這種方法的論點聲稱,由於日落條款,ECT 成員在離開後 20 年內仍受條約條件的約束,因此改革仍然是有利的。

但有一些解決方案,稱為協議,這將抵消該條款的影響,並允許歐盟和其他潛在的 ECT 簽署國提前終止條約保護。

想要退出的成員國必須立即使用其投票權來阻止改革並啟動這項進程。

現在是歐盟最終放棄這項過時的、破壞性的協議的時候了。 COP27 很好地提醒我們需要付諸行動,而不僅僅是說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