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六年的法律鬥爭,傳奇垃圾搖滾樂隊和奢華時裝屋就笑臉標誌的使用達成和解。 Nirvana 的律師聲稱,Marc Jacobs 試圖透過使用該圖像不當地將自己與樂團聯繫起來。
據報道,Grunge 樂團 Nirvana、LVMH 旗下時尚品牌 Marc Jacobs 和藝術總監 Robert Fisher 就該時尚品牌使用與樂團標誌性笑臉標誌驚人相似的圖像達成了和解。
Nirvana 於 2018 年起訴 Marc Jacobs International,此前該公司推出了“Redux Grunge”系列,該系列的笑臉與該樂隊的標誌性徽標過於相似,該徽標於 1992 年首次獲得許可。
這件襯衫上沒有代表眼睛的“X”,而是字母“M”和“J”——臉上掛著搖曳的微笑,伸出舌頭,並用與 Nirvana 類似的字體寫著“天堂”一詞。
該標誌顯然是由主唱庫爾特·科本(Kurt Cobain) 於1991 年創作的。他們不知道是誰製作了這個笑臉——馬克·雅各布斯(Marc Jacobs) 的律師在反訴訟中提出了這一點。
在2019 年的索賠中,設計者表示:「顯然沒有任何活著的人對涉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創作有第一手了解,再加上166 註冊中的許多其他缺陷,這是Nirvana 侵權索賠的基礎是所主張的反訴的基礎。
該樂團的律師辯稱,該時尚品牌「在其產品上使用Nirvana 的受版權保護的圖像並宣傳其產品是故意的,並且是一項更廣泛的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活動旨在將整個「Bootleg Redux Grunge」系列與Nirvana 聯繫起來,Nirvana 是樂團的創始人之一。
讓事情變得更加複雜的是,2020 年,Nirvana 唱片公司 Geffen Records 的前藝術總監羅伯特·費舍爾 (Robert Fisher) 聲稱,他在 90 年代與樂隊合作時設計了這個標誌。
美國地區法官約翰·喀琅施塔特 (John Kronstadt) 於 2023 年裁定,如果費雪創建了該徽標,則格芬而非費雪將擁有該徽標。不過,他並沒有決定這個標誌是由科本還是費雪設計的。
根據本周向加州地方法院提交的文件,雙方同意治安法官史蒂夫金提交的調解員提案。
法庭文件中未披露和解條款,雙方有 21 天的時間起草協議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