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週二誓言要“撥亂反正”,並公佈了限制大型科技公司在該行業權力的計劃。
歐盟委員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規《數位市場法》(DMA) 和《數位服務法》(DSA) 旨在遏制主導的跨國公司的霸權,並迫使它們在內容排名、廣告和刪除方式方面更加透明。
它還將為科技公司提供一套可在歐盟範圍內遵循的統一規則,並確認歐盟成為全球數位監管領導者的雄心壯志。
歐洲適應數位時代執行副總裁瑪格麗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 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兩項提案都有一個目的:確保我們作為用戶能夠在線上獲得多種安全產品和服務。
「在歐洲經營的企業可以像線下一樣在網上自由公平地競爭。這是一個世界。我們應該能夠以安全的方式購物並相信我們讀到的新聞。因為線下非法的行為同樣如此在線非法, 」她補充道。
數位市場法
《數位市場法案》希望迫使大公司允許替代參與者出現,並防止濫用其主導地位。
為此,它希望禁止“一些明顯不公平的做法”,例如阻止用戶卸載任何預先安裝的軟體或應用程式。
守門人——在市場上擁有根深蒂固地位的大公司——也被期望「主動」採取某些措施,包括允許第三方公司的軟體正常運作並與他們自己的服務互通。
維斯塔格補充說,看門人將“在與他們競爭時不再使用從他們託管的企業收集的數據”,並且他們將被禁止將自己的服務排名高於競爭對手。
如果公司持續嚴重侵犯競爭行為,最高可被處以營業額 10% 的罰款。維斯塔格表示,如果他們被判多次違反規則,委員會希望賦予自己實施「結構性補救措施」的權力。
數位服務法
《數位服務法》將要求數位平台負責刪除從仇恨言論到假貨等非法內容。它還將為內容被平台錯誤刪除的用戶創建一些「保障」。
委員會還希望平台的線上廣告以及用於向用戶推薦內容的演算法更加透明。最後,它希望對線上市場上的企業用戶的可追溯性實施新規則,以幫助追蹤非法商品或服務的賣家。
監管機構首次將超大型平台定義為“看門人”,即擁有超過 4500 萬用戶(相當於歐盟人口 10%)的平台。制裁措施包括高達全球營業額 6% 的罰款。
背景是什麼?
目前針對歐盟科技公司實施的立法《電子商務指令》可追溯至 2000 年。
儘管包括亞馬遜和谷歌在內的大型企業當時已經投入運營,但其他幾家後來重塑了科技和民主格局的企業卻尚未投入營運。這包括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 和 TikTok。
該委員會已經對所謂的 GAFA(Google、蘋果、Facebook、亞馬遜)的競爭行為展開了多項調查,並對這些公司處以巨額罰款。負責大部分調查的維斯塔格強調,「我們不斷收到投訴,因此我們需要進行更多調查」。
擬議的新規則可能仍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才能成為法律。該遺囑仍需要歐洲議會和歐洲成員國理事會的簽署。
維斯塔格表示,她希望這兩項法案能在一年半左右成為法律。
“可惜”
由線上捍衛權利和自由的非政府組織組成的歐洲數位版權 (EDRI) 網路將委員會的提議描述為「規範大型科技公司所獲得的巨大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力的良好開端」。
「然而,遺憾的是,委員會並沒有解決平台經濟的系統性問題,例如超侵入性的數據收集業務模式以及故意將用戶鎖定在封閉系統中,」它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