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點。伊朗和川普可能違反了國際法。 176 名無辜者付出了代價 ǀ 查看

美國政府加拿大說他們有證據表明伊朗飛彈——而不是機械故障或恐怖分子的炸彈——擊落一架烏克蘭國際航空飛機週三在伊朗起飛後不久,機上 176 人全數罹難。視訊節目飛彈與德黑蘭上空的飛機相撞的那一刻。和伊朗週五晚上也終於承認了責任,儘管它將這場悲劇歸因於「人為錯誤」。

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2014年,俄羅斯飛彈造成298人死亡乘坐馬來西亞客機飛越烏克蘭東部。 1988年,美國軍艦擊落一架伊朗飛機在海灣上空,誤以為這是一架正在攻擊的伊朗戰鬥機後,機上 290 人死亡。

儘管如此,沒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得出結論,這是一場難以形容的戰爭罪——蓄意針對平民——或者只是伊朗現在聲稱的一場悲慘事故。也許是介於兩者之間。但可以肯定的是,違反國際法導致了這場悲劇。

國際法的幾個領域在這裡發揮作用。戰爭權是拉丁術語,通常用來描述國家不得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規則。這是保護各國主權的自然而必要的規則。它為所有國家所接受和主張,並隨著 1945 年《聯合國憲章》的起草而被編入國際法。

該禁令有三個例外情況。第一個例外是國家在其境內使用武力,且不侵犯主權。 (攻擊仍必須遵守其他國際人權法或武裝衝突法,如下所述。)由於飛彈是伊朗在其自己的領空發射的,因此同意問題無關緊要。 然而,同意確實是上周美國無人機襲擊導致多人死亡的問題,其中包括伊朗指揮官卡西姆·蘇萊馬尼在巴格達機場。伊拉克聲稱美國在未經伊拉克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了無人機襲擊,這是伊拉克問題的核心伊拉克議會投票將美軍驅逐出該國。

禁止使用武力的第二個例外是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情況,例如在維和行動中,此處不適用。

但第三個例外很重要。該禁令不適用於針對攻擊而採取的自衛行為。這一例外也寫入了《聯合國憲章》,為有關美國和伊朗之間最近的敵對行動的辯論提供了大部分素材。

到目前為止,大多數人都熟悉這樣的概念,即自衛權僅適用於「回應」或「發生」的情況。迫在眉睫的威脅」。然而,播出較少的是迫在眉睫的威脅的要素和適用於使用武力的其他條件。迫在眉睫的威脅必須如此直接,以至於除了使用武力之外別無選擇。未來可能出現的未指明的威脅不算在內。即便如此,也必須合理計算兵力以減輕威脅。

如果殺死政府官員不可能阻止或阻止攻擊,則不允許這樣做。因此,美國針對蘇萊馬尼的攻擊很可能是非法的,不僅因為尚未發現迫在眉睫的威脅,而且因為即使發現了威脅,也很難看出蘇萊馬尼的死將如何結束威脅。他已被替換,他的部隊仍然可以行動。

出於類似的原因,擊落民用飛機更是被禁止。如果允許使用武力來應對攻擊或迫在眉睫的威脅,武力也必須與所構成的攻擊或威脅成比例。你不能摧毀內政部並殺死其所有員工,因為內政部長領導著一支部隊向你的大使館牆壁扔石頭。

最後,報復行為不是自衛。聲稱蘇萊馬尼手上沾有「美軍的鮮血」並不是暗殺的正當理由,伊朗承諾為他報仇也不是。否則,無止盡的復仇循環將使世界變得比現在更危險。

國際法的第二個領域是戰爭法。在戰爭中,人們可能不僅因為他們的行為而成為攻擊目標,還可能僅僅因為他們作為敵方戰鬥人員的身份而成為攻擊目標。因此,避免在不存在戰爭的地方主張戰爭法至關重要。 「反恐戰爭」並不是真正的戰爭。戰爭是透過專有名詞進行的,例如德國、日本、基地組織和伊斯蘭國:具有指揮結構的有組織實體,能夠遵守戰爭法(無論是否遵守),有能力被擊敗並承諾不再這樣做。 「恐怖主義」是常見名詞,不符合這些標準。這並不是說恐怖行為不能造成或出現戰爭狀態。儘管伊朗可能被正確地歸類為“恐怖主義支持國家”,但僅憑這一事實並不會造成戰爭狀態。

即使在真正的戰爭中,使用武力也是有限制的。只有戰鬥人員可能成為攻擊目標,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平民傷亡,甚至如果攻擊戰鬥人員造成不成比例的平民傷害(「附帶損害」)的不合理風險,則禁止對戰鬥人員進行攻擊。因此,即使伊朗認為自己處於戰爭狀態——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說法——蓄意攻擊民用客機也將構成令人髮指的戰爭罪。

但如果這是一個意外,或是一個錯誤呢?正如唐納德·特朗普總統似乎暗示的那樣就烏克蘭飛機而言?如果在沒有採取充分預防措施來確保目標是軍事目標的情況下進行攻擊,那也將構成武裝衝突中的戰爭罪。

在沒有武裝衝突和適用戰爭法的情況下,國際法​​的第三個領域占主導地位:人權法。戰爭法規則和人權法規則之間存在一些重要差異。其一,已經提到,在戰爭中,殺戮可以根據一個人作為敵人的身份而被認為是正當的,而在沒有戰爭的情況下,人權法只允許出於自衛的需要而殺戮。在戰爭中,我可以在敵人在軍營裡吃飯時射殺他。在戰爭之外,我只能射殺那些對生命構成威脅且無法阻止的人。

和平與戰爭之間的另一個重要區別是,在戰爭中,合法戰鬥人員可能不會因其合法行為(包括瞄準敵軍)而受到懲罰。這也是蘇萊馬尼「手上沾滿鮮血」的論調落空的另一個原因。海灣戰爭早已結束,參戰者,無論是伊拉克人、伊朗人或美國人,在瞄準敵人時基本上沒有違反國際法。雖然最近據稱由蘇萊馬尼組織的恐怖主義行為違反了國際法,但必須優先採取非暗殺措施,例如必要時由國際法庭實施制裁和刑事起訴。即使這些措施不起作用,任何國家都可以殺死恐怖分子,因為他們的祖國「不願意或無法」將他們繩之以法的想法是值得懷疑的。

我在這裡所寫的內容與這些訴諸武力的行為是否明智無關,只涉及它們的合法性。但實際上,無論是否違反國際法,平民傷亡都是常見的,而且總是悲劇性的,而且往往是可以避免的。伊朗可能故意針對民用物體,或只是犯了一個悲慘的錯誤。我們可能永遠不會知道。即使是後者,伊朗也可能違反了國際法,美國也是如此。確定責任的方法有多種。一種可能提出道德而非法律問題的方法是,如果美國沒有試圖暗殺卡西姆·蘇萊馬尼,那麼在那架飛機上喪生的 176 名靈魂是否還活著。

  • 加博·羅納卡多佐法學院法學教授、人權第一組織前國際法律主任、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部門前法律顧問。

本文首發於全國廣播公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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