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最高法院週四表示,如果Google能夠證明相關資訊明顯不準確,則必須刪除相關人員的線上搜尋結果。
歐洲法院 (ECJ) 裁定,如果提出請求的人能夠證明該資料“明顯不準確”,則搜尋引擎必須“取消引用資訊”。
根據「被遺忘權」的原則,歐洲人民已經有權要求谷歌和其他搜尋引擎刪除有關自己的過時或令人尷尬的資訊的鏈接,即使這些資訊是真實的。
但這些規定經常引發權衡隱私問題與資訊自由的爭論。
取得平衡
歐洲法院審理的案件涉及一家投資公司集團的兩名高階主管,他們要求谷歌刪除將他們的名字與批評該集團投資模式的某些文章聯繫起來的搜尋結果。
他們還希望谷歌從搜尋結果中刪除他們的縮圖。 Alphabet 旗下的公司拒絕了這些要求,並表示不知道文章中的資訊是否準確。
德國法院隨後就被遺忘權與言論和資訊自由權之間的平衡問題向歐洲法院尋求建議。
法院表示:“一般來說,資料主體保護私人生活和個人資料的權利優先於可能有興趣存取相關資訊的網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在其判斷中。
「然而,這種平衡可能取決於每個案件的相關情況,特別是該資訊的性質及其對資料主體私生活的敏感性以及公眾獲得該資訊的興趣,」它補充道。
「然而,如果至少引用內容中發現的部分資訊被證明是不準確的,那麼言論和資訊自由權就不能被考慮在內,」它判斷道。
“相關且充分的證據”
為了避免給用戶帶來過重的負擔,法院表示,此類證據不一定來自針對網站發布者的司法判決,用戶只需提供可以合理要求其查找的證據即可。
法院表示,當用戶要求取消引用並提交“相關且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希望從互聯網上刪除的資訊“明顯不準確”時,搜尋引擎運營商必須接受該請求。
谷歌發言人表示,相關連結和縮圖無法再透過網路搜尋和圖像搜尋取得,而且這些內容已經離線很久了。
發言人表示:“自2014年以來,我們一直努力在歐洲落實被遺忘權,並在人們的信息獲取權和隱私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2014年,同一家法院規定了被遺忘權,表示人們可以要求谷歌等搜尋引擎從搜尋其姓名時出現的網路結果中刪除不充分或不相關的資訊。
該判決先於 2018 年生效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歐盟隱私規則,該規則規定,當出於資訊自由目的需要處理個人資料時,被遺忘權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