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和社交媒體用戶的主張矛盾,即英國最近決定使難民更難獲得英國公民身份的決定違背了1951年的1951年聯合國難民公約。
政府發布了新的指導,稱任何非法進入英國的人(例如通過小船或躲藏在車輛中)通常會被拒絕公民身份。
這都是他們在該國生活的時間。
內政部表示,更艱鉅的措施將表明任何人非法進入英國的人將面臨最終的公民申請拒絕。
通常,英國的外國人必須在那裡度過了五年的時間,然後才能申請無限期休假,然後申請公民身份。
先前的指南表示,十多年前的任何非法入境都不是拒絕的理由,但現在發生了變化,引起了網上批評的浪潮。
一些社交媒體用戶和難民組織將這一舉動描述為“令人震驚”,敦促政府重新考慮。
其他人則將新規則標記為明顯違反《聯合國難民公約》,因為它懲罰難民。
《公約》第31條說,簽署國不應根據其非法入境或在該國的存在對難民施加懲罰,“只要他們毫不拖延地向當局介紹自己,並為他們的非法入境或在場表現出了充分的理由。
英國政府拒絕了與內政部國務卿戴維·漢森(David Hanson)違反公約的說法,認為個人仍然可以申請公民身份,無論他們如何進入英國。
他在2月12日對議會說:“政府不會退出大會。” “政府支持《公約》……今天的提案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任何申請英國公民身份的人,但是他們已經到達了英國。”
他補充說,新的推定是,除非他們可以提供任何特殊的緩解情況,否則非法到達的人的申請將被拒絕。
漢森說:“我相信……這符合我們的國際義務,同時審查了通往英國的非法途徑。”
但是,專家告訴Euroverify,新規則不符合公約。
“通過施加懲罰 - 使某些難民無法獲得公民身份,這是特定的困難 - 由於他們的非法入境或存在,英國的新規則與《難民公約》第31條不一致。”埃塞克斯大學埃塞克斯人權利中心主任卡拉·弗斯特曼(Carla Ferstman)。
她補充說,這些規則也違背了公約的精神,因為它們阻止了某些難民訪問充分的當地整合的耐用解決方案。
弗斯特曼說:“這也適得其反,因為它在定居的難民與其他社會之間保持了分離,阻礙了他們蓬勃發展的能力,並為英國社會做出了充分而有效的貢獻。”
與一個人控制之外的因素有關的公民身份建立障礙可能會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3條和第14條:在國家當局面前的有效補救措施和禁止歧視的權利。
弗斯特曼說,根據新規定,難民似乎沒有一條最終獲得公民身份的途徑,並補充說,這些規定可能會經過法院的審查並進行相應的修訂,以便他們遵守英國的義務。
規則的變化,被稱為國籍申請的“良好性格要求”,是因為總理凱爾·斯塔默(Keir Starmer)的工黨政府努力應對反移民黨的日益普及英國。
弗斯特曼說:“這項新指南除了進食反移民的仇外言論外,沒有其他目的,該言論試圖描繪在英國尋求庇護的罪犯的人。”
“這使社會分裂,無濟於事,不是工黨的積極旅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