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點。到 2030 年,歐洲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量增加兩倍,社區的支持至關重要

歐洲正以驚人的速度努力實現 2030 年氣候目標,即減少 55% 的排放量,並將再生能源的份額提高到 45%。

本週,在 REPowerEU 兩週年之際,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一攬子指導方針協助歐盟國家確定在何處以及如何部署再生能源以支援 2030 年目標。

該計劃包括指定再生能源加速區的詳細指南,以及拍賣設計中許可和非價格標準的更新指南,是在關鍵時刻出台的:歐洲必須明智地快速部署再生能源。

正如過去兩年歐洲所證明的那樣,太陽能和風能減少了我們對昂貴且污染嚴重的化石燃料的依賴。

它們的可及性允許在需要的社區附近發電。然而,它們的部署佔用空間,並且需要部署的地方很擁擠。

再生能源計畫的成功不僅取決於裝置容量的吉瓦數、太陽能板的效率或風力渦輪機的高度。

相反,它從根本上與規劃和實施這些項目的社區的整合、接受和積極參與有關,以及將他們的聲音納入決策過程。

社會接受度的挑戰必須解決,而不是被忽視

隨著新項目數量和規模的增加,需要在現有社區附近建造更多項目的可能性也會增加——改變土地用途。

這將增加當地反對的風險,社區出於各種擔憂而尋求放慢或阻止新項目。

為了有意義地解決這種不和諧,必須超越對「鄰避主義」(別在我的後院)的廣泛和簡化的描述,以理解公民反對再生能源計畫的多方面和正當的理由。

在缺乏一致和共享的社區參與和利益分享標準的情況下,新的研究強調需要將社區參與從工具性的手段到結果的過程轉變為更具賦權的策略。

目前,社區主要在環境影響評估階段參與,通常僅限於單向溝通,依賴於理解一份冗長的技術報告。

然而,如果單向的社區外展被貼上諮商的標籤,社會接受度可能會帶來挑戰。如果沒有真正的參與(包括雙向對話),再生能源專案就有可能脫離實際情況。這可能會導致阻力,並最終阻礙部署。

根據調查結果研究中概述,充分且公平的社區參與需要在空間規劃階段的專案開發階段之前開始。

一旦就空間地圖達成共識,開發商就需要在專案設計和開發階段讓社區參與進來,在整個專案生命週期(包括退休)持續通知和傾聽社區的意見。

完成後繼續參與有助於建立信任並加強公平的惠益分享計畫。

這是一個公共和私人的共同事務

社區福利計畫可以顯著增加當地對新的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支持。最近的實地研究表明,提供社區效益的計畫得到更廣泛的整體支持。

然而,這些福利需要公平分配、直接、明確,並根據受影響和弱勢群體的需求和優先事項進行客製化。

當社區福利透過社區基金分配時,社區成員控制這些資金的使用方式至關重要。

透過有意義的參與和公平的利益分享機制賦予社區權力需要政府和開發商的時間、前瞻性規劃和承諾。

然而,缺乏這些行動可能會導致專案延遲和取消,這將導致更高的時間和財務成本。對再生能源項目的普遍反對也可能危及我們迫切需要的能源轉型。

歐盟的目標是在未來六年內實現能源結構中再生能源比例達到 45%。然而,太陽能和風能計畫的許可時間可能長達九年,這引發了人們對這些雄心勃勃的目標能否實現的懷疑。

雖然許可(正確地)包括使專案上線所需的各種行政流程,但研究和開發商的經驗表明,徹底的生物多樣性考量和社區的支持可以顯著降低專案風險。

布魯塞爾必須大聲而清晰

再生能源專案可以為個人、社區、環境和投資公司帶來多重好處。然而,社區參與對於他們的成功來說不僅是可選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儘管一些進步的再生能源開發商採取了社區參與和利益共享的良好做法,但我們缺乏一個框架,讓利益相關者能夠共同製定策略來解決社區問題,促進公平的實施和決策,並優化積極的社區成果。

建立全行業最佳實踐,將社區參與和利益分享納入主流勢在必行。能源產業企業需要將系統價值(即有益於社會、經濟和環境的行動)納入公司策略。

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在促進更好的實踐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歐盟應該為社區參與和利益共享引入一致、連貫和共享的標準。

各國政府應鼓勵強而有力的社區協商和惠益分享安排,可能的話可以強制執行這些安排,並為社區的高參與度和生物多樣性標準提供激勵措施。這將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並透過全面的社區參與計劃和策略來提高開發商的競爭力。

歐盟委員會的一攬子指導方針可能會改變快速、公平的能源轉型的遊戲規則。所有三套指南都包含關於充分和早期社區參與的必要性的章節,甚至將公平的社區福利作為拍賣中的非價格標準。

但現在是關鍵時刻,落實是關鍵。歐洲可以為再生能源推廣的社區參與、福利計劃和公平制定全球標準。現在是採取行動的時候了。

Elif Gündüzyeli 是大自然保護協會歐洲再生能源計畫主任,Sanna Markkanen 是劍橋永續發展領導研究所 (CISL) 政策分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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