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點。英國嚴重詐欺辦公室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巴克萊銀行案中的失敗暴露了其缺陷 ǀ 查看

繼上週巴克萊銀行三名高級管理人員戲劇性地被無罪釋放後,BCL 律師事務所商業犯罪團隊的合夥人約翰·賓斯(John Binns) 和哈利·特拉弗斯(Harry Travers) 分析了問題所在以及為何這對SFO 至關重要。

英國嚴重詐欺辦公室 (SFO) 的唯一目的是調查和起訴嚴重財務不當行為的個人和公司。因此,2008年金融危機中唯一一起刑事案件──對巴克萊銀行高層的起訴,注定是備受矚目的考驗。經過陪審團僅僅一天的審議後,這些高階主管最近被無罪釋放,一些人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存在提出了質疑。

該案的背景是,2008年,當其他英國銀行得到英國財政部的救助時,巴克萊銀行卻獲得了各種來源的投資,其中包括與卡達政府有關的實體。儘管這些投資所支付的佣金在紙面上定為 1.5%,但卡達堅持要收取 3.25%,而巴克萊銀行的討價還價地位很差。支付這一水平的佣金會引起市場警覺,並要求其向其他投資者支付相同的佣金。

相反,巴克萊銀行的高層進行了談判,隨後其董事會的一個委員會簽署了兩項協議,根據這些協議,巴克萊銀行將向卡達人支付大筆額外費用,以換取廣泛描述的服務。 SFO 表示,這些協議是不誠實的,因為根本不存在此類服務,而參與交易談判的高階主管也知道這一事實。

SFO 起訴中反覆出現的問題之一是很難根據英國法律將公司有罪歸咎於公司。在對民事和解進行了有爭議的調情之後,SFO 將目光轉向遊說新法律以擴大公司責任,以及使用延期起訴協議 (DPA)。因此,令人震驚的是,在本案中,巴克萊銀行否認不當行為,排除了 DPA 的可能性,而 SFO 不僅選擇起訴高階主管,還選擇起訴公司本身。

這項決定導致 SFO 在本案中首次敗訴,因為初審法官裁定,即使根據 SFO 所聲稱的事實,該公司也無權應訴。問題是,雖然高階主管被賦予了談判協議的權力,但有權締結協議的不是他們,而是委員會,而 SFO 對此沒有任何抱怨。這意味著高管們並不是巴克萊銀行實現這些目的的“指導思想和意志”,因此不能根據他們的心態來定罪該公司。

隨後發生了進一步的法律糾紛,最終結果是,針對一名高階主管的案件因缺乏不誠實的證據而被駁回。但證券及期貨辦公室繼續對其他人提起訴訟。在此過程中,司法機關對 SFO 案件的力度提出了許多質疑,甚至在審判過程中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反覆出現的問題之一是它對卡達人的立場,它拒絕稱卡達人不誠實。另一個是巴克萊銀行律師的作用,他們實際上批准了這些協議,但前提是卡達人提供了一定價值的服務。這兩個問題都使得證券及期貨條例 (SFO) 很難清楚地講述那些留在被告席上的高階主管的不誠實行為。

經過多年的工作和幾個月的法庭審理,結果也許令人驚訝,只是陪審團做出無罪判決的速度之快。他們可能會問,將這些人因與合法交易對手談判協議而送進監獄,這怎麼可能是正確的?

然而,SFO 堅持不懈的事實可能被視為積極的一面,因為儘管困難重重,他們仍獨立追求崇高的事業。當然,很難想像另一個執法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能做得更好,而且這一領域專家的價值也不應被低估——儘管正如人們經常觀察到的那樣,它被迫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當然,另一種觀點是,結果表明,證券及期貨條例可能在案件早期更多地關注這些司法評論和挫折,而且它對這些人的頑強追捕可能暴露了一定程度的機構傲慢。雖然這可能過於嚴厲,但我們確實可以從這個案例中學習。無論好壞,它確實反映出一個機構的影響力似乎永遠超出了它的掌控範圍。

約翰·賓斯 (John Binns) 和哈里·特拉弗斯 (Harry Travers) 是以下公司商業犯罪團隊的合夥人BCL律師事務所在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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