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財政大臣里希·蘇納克的第一份預算似乎已經遙遙無期,毫無疑問,在冠狀病毒危機之後,他宣布的許多措施現在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取得成果,或者可能被完全放棄。毫無疑問,英國監管部門的許多人希望反洗錢 (AML) 稅的命運是後者,即根據英國法律向在受監管部門運營的公司收取費用,以幫助資助打擊洗錢活動。作為為數不多的旨在為已經資金短缺的國家活動領域增加收入的措施之一,儘管它的目標是中小企業,但謹慎的做法是認為其計劃中的諮詢即將到來。當它出現時,就有關於原理和細節的重大問題需要回答。
當然,第一個基本問題是為什麼應該由受監管部門的企業而不是國家為打擊金融犯罪提供資金。該部門的觀點是,這些企業是金融和經濟體系的看門人,容易被洗錢者和恐怖主義金融家濫用,因此要求他們採取措施來發現和破壞他們的活動,例如對這些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的客戶並製作可疑活動報告(SAR),這在英國由國家犯罪局(NCA)處理。該部門的核心成員仍然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它們提交了絕大多數特別行政區。除了它們之外還有指定的非金融專業機構(DNFPB),儘管奇怪的是這個短語及其縮寫都沒有真正流行起來。這些人包括會計師和律師,或在處理商業或財產交易時、房地產經紀人、稅務顧問,現在還有藝術市場參與者、加密貨幣企業和租賃代理人,當處理的金額超過一定門檻時。
那麼,在這個體系中,私人企業必須從事無償工作——對許多人來說,這是一筆巨大的開支——以幫助應對金融犯罪問題。透過任何合理的分析,這個問題的影響是整個社會都能感受到的,國家最終必須為此承擔責任,儘管要求私部門參與其中無疑是公平的。這也是一個沒有人可以合理地指責受監管部門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儘管眾所周知,NCA 指責 DNFB(尤其是律師)報告頻率太低。
那麼,讓該部門承擔進一步成本的理由是什麼?一個潛在的例子可能是金融行為監理局 (FCA),負責監管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並由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而不是由國家提供資金。監督反洗錢要求的遵守情況當然是 FCA 職能的一部分,但原則是 FCA 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其成員的聲譽以及公眾對他們的信心。在此基礎上,例如向藝術品經銷商徵稅以幫助資助 NCA 的一般活動,就很難證明其合理性。
這些基本問題也涉及徵稅如何運作的細節。儘管它可以被描述為對在英國運營的一小部分企業徵稅,但這樣徵收是沒有意義的。考慮到所有此類企業都必須註冊,顯而易見的替代方案是對註冊收取費用,並要求更新,例如每年收費。然而,這就引出了一個直接問題:不付款的影響,以及是否會因為沒有有效註冊而將原本合法的企業變成犯罪企業。
下一個問題,也是任何諮詢肯定會花費最多時間的問題,是如何量化徵稅,或者換句話說,如何將其分配給相關企業。對每家企業收取固定費用肯定是不公平的,這會給新興的加密資產公司帶來與巴克萊銀行這樣的銀行相同的負擔來幫助打擊金融犯罪。根據公司營業額或利潤計算的費用可能更公平,但對於那些在受監管部門和非受監管部門開展業務的企業來說,會引發進一步的問題。例如,這些可能包括租賃代理人,其大部分工作可能低於門檻,或律師事務所主要從事諮詢工作,可能偶爾提供轉讓指導。雖然根據提交的特別行政區數量設定費用顯然會面臨不正當激勵的風險,但忽視公司風險狀況的主要差異——避開任何「風險業務」的大街產權轉讓公司與倫敦精品公司之間的差異積極討好政治人物和寡頭——肯定也會面臨不公義的風險。
在適當的時候,這些問題可能都已經預料到了,蘇納克的聲明可能會得到一套經過深思熟慮的選項的支持,我們都有機會對此發表評論。他也可能有一個正確闡述的理由,說明為什麼金融犯罪和反洗錢應被視為一項聯合商業活動來徵稅,而不是社會問題和解決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如果沒有,這個特殊的提案可能已經在他辦公桌上的文件托盤中佔據一席之地,毫無疑問已經很大並且不斷增長,值得貼上「太難」的標籤。
約翰‧賓斯 (John Binns) 是倫敦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BCL 律師事務所,專門研究反洗錢和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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